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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程序——联系侦查机关

  根据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故犯罪嫌疑人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日起,其及近亲属就可以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自此,律师正式介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程序。

  律师在正式介入刑事辩护程序后,首先应当向侦查机关(即犯罪嫌疑人所涉办案机关)提交委托书等文件;其次应当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相关情况;最后应当及时的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相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故一般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来进行侦查。所以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律师应当尽快联系相关公安机关提交相关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包括1、授权委托书 ,2、律所所函,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所以,辩护律师在正式介入辩护程序之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在了解相关犯罪信息之后,向公安机关提出会见申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申请。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故辩护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后,应当及时联系侦查机关、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信息及会见犯罪嫌疑人,才能及时高效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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