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简介 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是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自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经河南省司法厅依法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书涵所成立以来,经过律所各位同仁的不断努力,律所于2019年4月被...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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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对被告人所控制的公司资金,主观上是否准备归还,如果一开始就决定占为己有,不打算归还公司,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仅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则构成挪用资金罪。
(1)先来说一说两罪名的区别。
从上述《刑法》条文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案发后的结果都是被告人实际控制的款项未能归还公司,那么如何判断被告人主观上究竟有没有打算归还的意图,一向是司法实务中的疑难点。
根据从客观行为判断主观故意的裁判思路,不出意外,庭上公诉人出示转账当月月底的公司财务账册,其中被转的款项已经做平,公诉人据此想要证实被告人主观上存在制造虚假账目、掩盖转款行为,以达到不准备归还涉案款项、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明目的。
在上一次的庭审过程中,我立即在发问环节询问被告人:转款是在当月的8号,而财务做账是在当月月底,将账目做平一事,是否知晓?被告人回答:正是因为对财务知识不了解才擅自动用公司款项,而导致被追诉刑事责任,财务月底如何做账,自己确实不知晓,也不了解财务为何会这样做。
结合在案其他证据,从涉案公司与被告人实际控制下的其他关联公司之间、涉案公司与被告人及公司员工个人账户之间频繁、说不清用途的资金往来情况,我对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位己有的主观目的作了综合性的辩护,从公诉方略显紧张的反应来看,可以判断辩护的方向和临场应对是在点子上的。
(2)再来说一说两个罪名的量刑标准。
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立法中的bug,即:
《刑法》对于挪用资金罪的量刑规定了两个档位:“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以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百多万元数额,即使全部成立,也应适用第一量刑档位。
《刑法》该条款分别在两个量刑档位出现两个“数额较大”,这两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应该是不一样的。同样是不能退还,第二量刑档位的“数额较大”应与第一量刑档位的“数额较大”有所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数额标准须参照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数额作为标准,而《刑法》第384条对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其量刑标准分别是“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和“数额巨大”,辩护人认为挪用资金的量刑应对比上述《贪污贿赂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第一档位参照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二倍,即十万元;第二档位参照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二倍,即二百万元以上不满四百万元,如此进行体系解释,方能彰显量刑的公平和合理性,因此,即便所指控的一百多万元全部成立为挪用资金罪,其应适用第一量刑档位,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依法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对于《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量刑部分的解释,事关被告人的刑罚轻重,在与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处罚比较、与争议点所在条文的体系解释中,适用两百万元的数额标准符合“相较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刑事处罚力度更大”这一立法目的,也与《刑法》其他条文相得益彰。
因而,辩护人认为将“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理解为“挪用资金数额为两百万元以上四百万元以下不退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使两罪处罚力度与对待两罪的态度基本相当,如此对该几项条文进行符合法理学的体系解释,不致机械适用法条,更加能够在个案中体现公平正义。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如何,还得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发布专门的司法解释。
(3)职务侵占犯罪,在《刑法》的一百多个常见罪名中,实践经验出现的频率是很高的,并且,这一罪名的辩护点相对来说比较容易找,也比较容易在变更罪名和降低量刑辩护中取得效果,特别是将罪名变更为挪用资金罪之后,怎样结合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与看似不相干的挪用公款罪做衡平和比较,最终得出犯罪金额应该适用哪一量刑档位的结论,都是需要精细化、专业化,扎扎实实的努力,去说服法庭采纳辩护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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