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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案件经过

  2016年1月某日,李某(女,70多岁)家丢了的700元钱,她怀疑是方某家(60多岁)的孙子偷的,因为此间方某曾带其孙子到李某家串门。于是李某就开始不指名谩骂了,言语不堪入耳!方某感到很憋屈,就逼问其家孙子到底有没有拿这个钱,在得到否定结果后,就到李某家说明情况,方某一向家世清白,李某丈夫也说别骂了,也没有其他证据,不确定就是方家小孩拿的。但是李某心里一直就是认为方家小孩偷得,觉得咽不下这口气,还是不听劝。事情发展到20162月某日,双方同时到同村的一户人家去串门,李某开始当面辱骂方某,方某就跟她对骂,在出了彭家之后,李某就继续追着骂,看到方某还敢跟她对骂,就冲上去打方某的脸,混乱中方某就打了李某肩膀一下,李某跌倒,以手撑地,受伤了。然后李某丈夫就报警了,方某就在当地等候并配合民警过来处理,后经鉴定李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派出所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完毕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的辩护思路

  通过阅卷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敏锐的发现本案可能不构成犯罪,因为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因此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有主观上的故意,否则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而又不构成他罪,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就不构成犯罪了。

  因此律师针对本案的辩护就定下了无罪辩护的思路。本案的突破点就是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伤害的故意;同时容易忽略的就是本案方某的行为带有防卫性质,系法定违法性阻却是由。

  什么是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那么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有犯罪故意吗?

  犯罪故意是犯罪构成的主观性构成要件,但是一个人脑子里是怎么想的,谁也看不到,只能通过一个人的行为去判断。最简单的思路就是“明知+追求/放任”,具体的在本案中就是方某明知他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并且希望或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怎么判断出来的?侦查机关的意思是李某跟你发生冲突了,她骂你的,后来她又上来挠你(李某自己的询问笔录中内容),但是你可以跑啊!你跟她撕扯(方某的讯问笔录,并且询问笔录中记载的是方某就打了李某的肩膀,李某倒地),就应该知道她可能受伤,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你就是故意!并且导致了李某轻伤一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律师认为首先李某在本案中具有主要过错,先是没有证据就开始辱骂方某,进而发展到开始当面辱骂,开始动手打人!但是方某在面对李某上前动手的时候,只能跑吗?《刑法》第二十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民在面对非法侵害时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不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很显然,我们的司法机关在面对正当防卫的情形时,谨慎过度,让正当防卫的条款被束之高阁,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坏人原来越猖獗,好人越来越懦弱,完全背离了立法本意。当愤怒的李某冲上来打方某的时候,方某当然有防卫的权利,即便李某受伤,其行为正当防卫的性质足以阻碍其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方某在反击的时候是否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李某受伤,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呢。请注意方某的供述有关于对方冲上来打她,他格挡并用右拳捣了对方左肩一以下,然后李某轻伤了,侦查机关就认定方某具有犯罪故意。其实这种认定很牵强,第一、方某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方受伤,律师认为这种所谓的“捣了对方一下”其实是一种一般人在面对非法侵害时的一种下意识的身体动静,不存在意识支配,并且一般情况下这种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一个人轻伤,并非每个人都有职业拳击手的重拳力度;第二、方某并没有希望或是放任侵害结果的发生。李某倒地之后,方某并未选择继续攻击,如果方某继续殴打李某,倒是可以认定其具有犯罪的故意,相反是李某的丈夫开始继续殴打方某并且报警。方某知道对方报警,并未离开现场,而是在现场等待并且配合配合民警过来处理。这也说明其主观上并没有想伤害对方的故意,只是想摆脱对方的攻击。

  因此方某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其没有犯罪故意。那本案方某的行为的怎么来定性呢?过失犯罪,但是刑法上并没有过失之人轻伤罪,故也不构成犯罪。意外事件就更不构成犯罪了。笔者认为本案受害人按照民事程序追究方某的侵权责任即可,同时方某涉嫌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方某予以治安处罚。

  检察院处理结果

  经退回补充侦查,依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方某有罪,决定对方某不起诉。

  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时,不要被案件的复杂程度所震慑,案件突破点往往是最基本的犯罪构成,任一犯罪构成要件缺失就可能不构成犯罪,任一犯罪构成要件有瑕疵,就可能影响最后的量刑部分。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也是解决问题一种有效方法,至少你解决问题的脉络会比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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