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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有利于嫌疑人辩护的三大方向

根据电信诈骗的案件的特点就律师在辩护此案案时需要把握的辩护方基本方向。

一、无罪辩护。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对于有些确实够不成犯罪的,辩护律师不要放弃无罪辩护,电信诈骗案件取证非常困难,很多案件公安抓得了,法院判不了,为什么判不了呢?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些人在遇到电信诈骗转钱以后到公安机关报案,一般小数额的电信诈骗、不愿意给立案,因为立案了破不了案,一是办案经费和人手有限,二是电信诈骗基本都是跨区域作案,有的诈骗窝点在台湾、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三是公安机关侦查技术有限,公安机关立案不及时,不能及时取证,很多电子证据都消失了,鉴于电信诈骗的高科技属性,很多电子证据消失后就没法再恢复了,这导致搜集证据过程中对嫌疑人的口供依赖过大。如果嫌疑人有反侦察能力,在审问中拒不供述,案子较难处理。

此外网络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一般存在分工协作,往往分为“一线”、“二线”、“三线”等不同阶段,涵盖了购买设备、拨打电话(群发短信)、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在实践中,上述环节都是独立进行,往往司法机关只能查获一个环节的嫌疑人,并且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只在电话接触,根本就不认识,也没法指认辨认到底是谁骗了自己。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经常存在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固化闭合整个证据链条的,如有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可能出现“外包经营”,从而衍生出招募输送人员团伙、设备保障团伙、专职收贩卡团伙等涉案群体。对于这些群体的证据收集是非常难的,所以我们律师一定要掌握电信诈骗无罪辩护的技巧,有一双火眼金睛。

、罪轻辩护。

1、降低数额。在办理电信诈骗案件中,我发现一个问题,很多犯罪嫌疑人自己都记不清自己拨打了多少次电话,骗过多少人,骗过多少钱。很多案件依赖ip地址,通话记录等电子证据、客观证据可以证实诈骗窝点给被害人打过电话,但具体是谁打的电话则很难查清,那这一笔诈骗数额改算到谁的头上?我在办案中还遇到这样一种情节:李某通过应聘刚进入诈骗团伙第三天就接到一个被害人打来的电话,他担心自己技巧不过关被被害人识破骗局,就将电话给了同事周某,周某和被害人通完电话后,被害人就给诈骗团伙转账43万,那这43万诈骗数额算谁的头上?此外电信诈骗受骗对象众多,导致难以寻获所有的被害人,存在着较大的“黑数”。很多电信诈骗的案子都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各个嫌疑人之间口供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出现,银行流水只证明汇入款项与嫌疑人口供不一致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诈骗数额呢?

律师必须要将各诈骗团伙银行卡的资金往来明细记录与操盘手控制的网络诈骗平台存储的历史账单信息对比分析,分析诈骗窝点与操盘手的资金往来情况及涉案金额(可与口供证词印证),很多律师嫌麻烦,不去仔细核对。致使犯罪数额认定过高嫌疑人量刑过重。

律师要通过各诈骗团伙银行卡的资金往来明细记录与诈骗团伙电脑主机、手机等存储的电子证据、网络诈骗平台系统存储的电子证据的比对分析,确定受害人情况,诸如将各个诈骗团伙与改号平台、取款组、购买身份信息资料组等的工作手机的电子证据,如话单、短信、手机存储电子证据,关联QQ、银行帐号等,进行比对分析等,这些工作非常繁琐,能否做好这些工作,关系到律师辩护能否成功。某电信诈骗案中,自己都记不清自己到底打过多少次电话,记不清自己到底诈骗过多少钱财,这就需要律师仔细审阅每一笔银行流水,发现有证据的数额是多少,通过庭审的配合,最终让法院在认定诈骗数额上做出对嫌疑人有利的认定,我们律师在办理电信诈骗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被指控的诈骗资金流向能否形成完整的链条,是否均指向犯罪嫌疑人持有的银行卡,能否证明资金流向的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持有。

律师要重点审查认定诈骗时间、诈骗金额是否错误。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口供,与银行卡以及拨打电话的时间无法吻合得情况经常存在,在诈骗团伙中,存在在分工合作,一个被告人到底该对多少诈骗数额负责?这需要我们律师给他据理力争。

2、争取从犯。争取给认定为从犯。电信诈骗案一般团伙成员众多。我们律师一定要给争取认定成从犯,一旦认定成从犯,就可以降低诈骗数额,因为主犯要对整个诈骗集团的诈骗数额承担责任,从犯只对自己参与诈骗的金额承担责任,在有的案件中,将一线二线三线的具体诈骗人员错误的认定为主犯,这些一二三线人员,虽然具体实施了诈骗,但分工明确,人员之间交流不多,很多不了解彼此工作的具体情况,不应该被认定为主犯。

  无论是诈骗团伙的组织者,还是管理者,培训者,我们律师不要主观的就认为他是主犯,有些案件中,很多表面上看是主犯的人,其实只是幕后大老板的替罪羊而已,只要我们努力,认定成从犯不是完全不可能。
  如何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从犯的认定,需要律师付出很多的努力,这需要我们律师有足够的敏感性和担当。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节,我们律师一定要尽最大努力给他争取到从犯或胁从犯的认定。
  (1)从各被告人加入团伙的原因、时间及在团伙中的生活情况来看,那些通过网络招聘、老乡介绍、路人搭讪等方式进人团伙,护照身份证被被收、外出被限制,靠团伙核心人员预支的费用生活的,实施诈骗也是遵从核心人员的安排和管理的。
  (2)不掌握获取被害人钱款的指定账户的信息,涉案钱款到账后在短时间内被取走,而取款并不属于被告人的工作范畴的。
  (3)只负责一个环节,如发工资,考勤,打电话,发短信等,对其他环节其他人不了解的。
  (4)为诈骗团伙提供帮助的,如租房子,购买银行卡电话卡,安装电话机,取款等的。
    3、改变罪名辩护。
  实践中会有遇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办理电信诈骗案件时,因证据原因无法认定嫌疑人构成诈骗罪,但办案机关并不就此放弃指控而是以其他罪名起诉,例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这也是我们律师辩护的一个大方向,即将诈骗罪罪名辩护成量刑轻的罪名。因此,我们需要对电信诈骗犯罪可能涉嫌罪名进行梳理,再根据现有事实一一对应,最终得出结论。 
   电信诈骗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有: 
  《刑法》 
  第266条“诈骗罪” 
  第124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77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某些案件还会形成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从具体的刑法条文来讲有: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222条“虚假广告罪” 
  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第226条“强迫交易罪” 
  第280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

  当然改变罪名辩护只能是往量刑较轻的罪名方面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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