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简介 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是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自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经河南省司法厅依法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书涵所成立以来,经过律所各位同仁的不断努力,律所于2019年4月被... 详细>>
律师姓名: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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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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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路星光大厦4门316号。
委托代理人谢三,长沙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某,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路星光大厦4门316号。
委托代理人钟玉琦,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因与被告邵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杨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左回云、邓晓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三、被告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玉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我与邵某1997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1999年1月20日共同生育一男孩。由于两人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邵某不履行丈夫义务,对家庭不尽责任,经常无理打骂我,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1、解除两人婚姻关系;2、儿子归我抚养,邵某支付抚养费。
被告邵某辩称:我与胡某某之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和好完全可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胡某某和邵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1999年1月20日儿子邵某某出生。近年来双方由于缺少交流,感情渐归于平淡,夫妻间有时发生争吵。胡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向本院请求与邵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胡某某和邵某的陈述,及两人的户籍证明、结婚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胡某某和邵某系自由恋爱结婚,现已共同生活十多年,感情基础牢固,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和分歧,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完全可以改善。为了维护社会与家庭的稳定,也为了两人共同生育的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胡某某要求和邵某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宜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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