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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简介 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是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自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经河南省司法厅依法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书涵所成立以来,经过律所各位同仁的不断努力,律所于2019年4月被...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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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从四个方面把握刑事案件法律文书写作

“能说会写”是律师的两项基本技能,对于演讲能力欠佳的律师来说,练就“硬笔杆”往往能弥补表达的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案件法律文书也应当属于公文的一种。

法律文书的作者虽然是律师这群“自由”的人,但法律文书的格式和文风不宜太随性,其对接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司法机关的话语体系即公文的要求来撰写。 个人认为,一篇合格的法律文书应当达到形式完美、结构清晰、内容有理有据、语言凝练简洁的标准。

形式是法律文书的门面

正如俗语所说“一白遮百丑”,一篇形式精美的法律文书就像一个打扮得体的女孩迎面走来,让人赏心悦目。拿到法律文书形式的入门分,应当在法律文书的封面、标题、格式等方面着力。

法律文书应当按照“书籍”的格式有封面、封底,封面的构成要素应当包括标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辩护律师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及地址等。这样的封面设计能够让司法工作人员一目了然的知道法律文书所属的案件、文书的目的以及承办的律师的基本信息。当然封面可以附上律师事务所的“logo”作为装饰,一方面提高法律文书外在的美感,另一方面也是对律师事务所无形的宣传。

标题是律师向司法机关表达观点的开始。俗话说:“秧好一半谷,题好一半文”。一个醒目的标题既能显示一个律师的专业用心程度,也能引起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继续阅读的兴趣,如何让裁判者在浩瀚如海的法律意见中对你的辩护意见“多看一眼”,标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刑事案件一审辩护词为例,笔者认为仅仅以“辩护词”三个字作为标题,此为下等;以“关于某某涉嫌XXX罪一审辩护意见”作为标题,此为中等;以辩护意见核心观点作为主标题,再以“关于某某涉嫌XXX罪一审辩护意见”作为副标题,此为上等。对此建议学习刑辩大咖徐昕老师取标题的方式,其很多案件的标题就极具“杀伤力”,例如“气瓶不是枪——胡敬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二审辩护词”、“计算机犯罪应规范取证,坚持证据裁判——张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辩护词”、“医者仁心,真药无罪——孙勇平涉嫌销售假药罪案件二审辩护词”等。

格式决定了法律文书外在的整体美感,建议对标《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该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是党政机关公文规范化的重要依据,对公文用纸、印刷装订、格式要素、式样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律师而言,有几项基本的要求应当注意:(1)字体字号,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一级标题一般用3号黑体字,正文采用三号仿宋GB2312体字;(2)行间距,正文行间距28磅;(3)版面,页边距为上(下)36mm,左(右)27mm。达到上述三个基本要求,在格式上可以算作合格的公文。律师可以模仿《起诉书》《判决书》等公文来规范法律文书的格式。

法律文书的形式还有很多方面,比如针对涉黑、涉众类案件,辩护意见多达数万字,为司法工作人员阅读方便,应当设置目录和内容提要,亦可以采用胶装、彩色打印等方式予以装订。一份追求形式精美的法律文书在内容上一定不会太差,律师应当向雕琢艺术品一样来打造自己的法律文书。

结构是法律文书的骨架

结构即“框架”,文章的结构是部分与部分、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外部形式的统一。当我们确定了法律文书的主题之后,“打框架”就成了法律文书重要的一环。框架结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文书的主题与文章一级标题的结构,二是小标题内部之间的结构。个人认为,法律文书的形式结构是总分式,逻辑结构是司法三段论。

刑事法律文书从文体上分属于“议论文”的范畴,议论文常用的结构有:总分式结构、并列式结构、递进式结构、对照式结构。那么最适合法律文书这种议论文的结构应当是总分式结构。

以刑事案件的一审辩护词为例,文章的第一段应当交代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随后围绕辩护观点逐一展开论述,文章结尾则常常以“综上所述”的模式进行总结,再次重申辩护观点。整个文章呈现出总——分——总的结构。

总分式结构的难点在“分”,确定法律文书主题之后,通过拆分达到全面说理的效果。拆分的方法、原理有很多,最常用的拆分方法是围绕构成要件拆分

例如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一般依据取保候审的构成要件展开论述,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备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进行论证。又如诈骗罪无罪辩护意见,应当依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展开论述,即围绕“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五个方面展开论证。

法律文书内部结构的核心逻辑应当是司法三段论,即根据法律规则,从已查证的案件事实,推出裁判结论。从辩护意见的主题与文章一级标题之间的结构,再到小标题内部之间的结构,往往是循环往复运用司法三段论的一个过程。

以重婚罪为例,大前提(法律规则):《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小前提(法律事实):甲已有配偶乙,丙单身,且甲一直欺骗丙说自己单身,并利用假身份证与丙结婚。结论:甲构成重婚罪,丙无罪。

再如针对刑事案件某被告人供述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大前提(法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一条规定,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小前提(法律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通过连续48小时疲劳讯问获得。结论: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法律文书应当层次分明、结构严谨、逻辑清晰,在确定“框架”时还应当特别注重小标题的提炼,达到仅看结构框架就已明了法律文书基本观点的目的。

内容是法律文书的“血肉”

确定“框架”之后,添加材料,一篇法律文书基本完成。法律文书的内容并不是律师自说自话,其核心材料是“事实”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因此,一篇合格的法律文书首先是言之有法、言之有据,其次可以辅助以法理、判例和政策。

事实依据是法律文书说理的基础,而借以认定事实的根据则是证据。诉讼所涉及或争议的事实,是过去已发生的客观事实。律师或者裁判者只能而且必须凭借能够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来认定事实。 证据决定事实,事实决定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决定裁判。

因此,法律意见必须遵循“以证据为基础”的客观规律。对此,樊崇义教授有精辟的概括和评价:“证据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核心和基础,更是实现司法公正,乃至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之一”。

法律规定是法律文书展开论证的起点。说服裁判者的核心在于有法可依,对于某一观点的表达,首先应当列明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对规范的引用务求精准。

从纵向的维度讲,规范可以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地方规范性文件,亦或是国家标准。例如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可以利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来论证某地块是否属于农用地。

从横向的维度讲,规范可以是实体规范或程序规范,也可以是刑事规范、民事规范或行政规范。例如针对某案件的辨认笔录,辩护律师发现同一被告人的6份辨认笔录中,作为陪衬、混杂的照片,系同一批女性照片,每次只更换辨认对象。对此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四款规定: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

毫无疑问,刑事案件要求比行政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刑事案件中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也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侦查机关的该份证据程序违法,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使用。

复杂案件还需要辅助以法理。律师在法律文书中使用法理必须讲求方式方法,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引用法理应当适量,司法裁判的依据是法律,法理属于辅助手段,其目的是阐释法律,因此其内容不宜过多,可以通过附件或者脚注的方式对某一问题进行法理阐释。例如在办理某诈骗案中,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需要进行法理阐释,辩护人除在正文做适当论述外,还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虞伟华刊载于《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4集中关于“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文章作为附件予以提交,总体上达到说理充分的目的。对于疑难问题的法理阐释,还应当诉诸专家学者,出具专家意见书,让说理更加专业、权威。

同时,类案辩护也是刑事辩护的有效路径。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四种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发挥裁判者助手的作用,提前检索与在办案件相类似的判例,对类案信息进行归纳、呈现检索结果、优化辩护方案,以达到最大化影响和说服裁判者的目的。

此外,刑事政策在当前刑事辩护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刑事政策是党制定的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专门政策,虽然刑事司法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特定时期、特殊案件当中,刑事政策在司法运行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扫黑除恶”刑事政策对涉黑类案件的影响等。

刑辩律师应当充分利用刑事政策的变化对个案开展有针对性的辩护,例如在死刑案件的辩护中,应当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政策规范的作用,坚持宽严相济、少杀慎杀、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案件辩护中,应当充分发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政策规范作用,坚持民营企业保护政策,开展有针对性的辩护。

语言是法律文书的气质

文以载道,法律文书的终极目标是说服裁判者。一份好的法律文书不仅需要把道理讲明白,还需要有文采、有气势、有灵魂,让人愿意读、读得下去,这就需要在语言上下功夫。法律文书的语言是“法言法语”,其特点应当是庄重、简洁、朴实

庄重是由法律文书的公文属性、法律属性决定的,所谓语言庄重,指语言态度的客观公正、语义表述的准确明晰、语言风格的端庄典雅。不可否认,律师的终极目标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身份立场有一定的倾向性,但律师在表达意见时仍然应该坚持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忌自说自话、无中生有。

作为提交给司法工作人员阅览的法律文书,应当最大限度的节约阅读者的时间,以简洁朴实的语言让阅读者读懂。南北朝时文学理论家刘勰在《文心雕龙》中说“文以辨洁为能,不以繁缛为巧”,强调的就是文章的简洁性。语言越是简洁,明白的人就越多,也才能达到说明事理的目的。朴实即语言表达质朴无华,通俗易懂,自然流畅,能够最大限度地向裁判者表达诚意。因此,简洁朴实的语言才能让裁判者理解的快、接受的快、处理的快,也就越能实现辩护意见的目的。

此外,适度的情感表达在刑事法律文书中也有其存在的价值。因此,刑事法律文书在语言上可以适度活泼。一方面可以在法律文书中加入反问句、疑问句、感叹句,用以增强说理的气势。另一方面在某些事实清楚的案件中,为在量刑上求得减让,在语言上适度情感表达对说服裁判者有一定效果。如在代理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般参加者的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不持异议,但对其中被判处六个月敲诈勒索罪的组织内犯罪,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免除处罚,于是在最终的辩护意见中称:“虽然一审法院仅就敲诈勒索罪判处高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但在监狱里度日如年,六个月=180 天=4320 个小时=259200 分钟=15552000 秒,高某某早出来六个月,他可以多陪伴父母 180 天,他可以多关爱妻子 4320 个小时,他可以多尽父亲的责任 259200 分钟,衷心的恳请二审法院庭慎重考虑,依法免除高某某敲诈勒索罪的刑事处罚。”这样的情感表达就达到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需要在形式、结构、内容、语言等方面不断打磨、雕琢,反复修订,合理调整结构、不断优化内容、简化语言表达,最终达到“多一字则长,少一字则短”的标准,这样离一篇优秀的法律文书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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