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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有期徒刑6个月!这起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犯罪案当庭宣判

       2月17日下午,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运用远程视频模式,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侯铖铖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并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日晚,湖滨区磁钟乡政府工作人员赵某等人在磁钟乡泉脑村疫情防控卡点值班,该卡点系磁钟乡政府依据三门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车辆流动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设立,履行查控外来车辆和人员,防止疫情扩散的任务。当晚23时许,侯铖铖酒后乘坐他人驾驶的车辆通过该卡点,拒不听从卡点工作人员劝阻,不接受检查,将防控点工作人员赵某推倒在地,并骑在赵某身上进行殴打。经鉴定,赵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月3日,侯铖铖自行到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侯铖铖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月15日被逮捕。刑拘期间,侯铖铖亲属于2月14日和被害人赵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赵某经济损失15000元。被害人赵某表示对被告人侯铖铖予以谅解。

    湖滨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侯铖铖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履行疫情防控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执行防控工作职责,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侯铖铖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并已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遂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为依法高效处理此案,湖滨区人民法院主动加强与侦查及公诉机关的沟通联络,提前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顺利审结。2月17日上午,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向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避免审判过程中人员聚集,保障诉讼参与人和司法工作人员在防控期间的人身安全,湖滨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组织网络技术人员到看守所进行网络调试,并于当日下午采取远程视频提审方式成功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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