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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员 法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酒后自己上错公交车,却认为公交车驾驶员行驶路线不对,并纠缠殴打公交车驾驶员,致其头部受伤。日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对这起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放】

  2018年12月20日22时许,张某在舅舅家喝了六七两白酒后,打算乘坐上海市745路公交车回家,却错上了749路公交车。上车后,张某认为公交车路线不对,于是开始纠缠公交驾驶员徐师傅,待公交车行驶至逸仙路万安路附近时,张某突然拳击徐师傅的头部。徐师傅被迫紧急停车后,张某依然不依不饶继续拗徐师傅的手臂并殴打其头部。过路的群众见此情景,立即向附近执勤的公安民警报警。随后,张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在被公安机关留置处理期间,张某又借酒劲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

  【以案说法】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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