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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帮信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根据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信罪的辩护要点有哪些呢?

辩点之一:主观上是否明知。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主观上明知上线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犯罪行为,才能构成帮信罪。反之,如果嫌疑人实施了帮助行为,但实际上对于上线的犯罪行为不明知,则不能构成帮信息罪。

辩点之二:情节是否严重。帮信罪需要情节严重才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7种“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二款还明确“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可以理解为如果实施了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且相关数额总计没有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也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不能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辩点之三: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帮信罪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被帮助的人不构成犯罪或仅构成行政违法,那么行为人也不构成犯罪。如果上游确实构罪,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仅处以较轻的刑罚,那么从司法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考虑,本罪也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但是量刑一般也不宜高于被帮助对象的量刑。因客观情形暂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此时需要争取不起诉。实践中,有部分案件因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帮助行为构成犯罪而不起诉,并不是全部都依据司法解释适用上述例外情形进行起诉、审批。最后,若办案机关仍坚持追究其责任,就需要再次从涉案数额的角度分析证据,争取辩护掉部分或全部数额,实现定性辩护的目标。

辩点之四: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一般来说,案件能够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中自然人的刑责相对会降低,部分人会因边际效应递减的规律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一般从单位是否依法设立、是否为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了单位利益、 利益是否归单位所有等方面进行分析。还要考虑单位是否为了实施犯罪而设立,设立的时间、目的、主要业务。涉案业务是否属于单位主营业务,有无单位决策程序,单位获益如何分配等。上述切入点或有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撑,或有不起诉决定书、判例的佐证,相对来说运用到辩护的实践意义较大。

辩点之五:在校学生的“两卡”犯罪。近年来,不少在校学生被蛊惑,利用向不法人员提供个人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对于涉“两卡”犯罪的在校学生,政法机关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一贯表现等情况,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对于涉“两卡”犯罪的在校学生,可以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情况,进行有效辩护。

辩点之六:涉案金额大小。帮信罪的构成要素包括“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与“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律师可以从涉案金额上进行切入辩护,看这些金额的来源是否合法、计算方法是否合规、计算过程是否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资质或认定人存在瑕疵的、认定程序违法的、认定依据适用错误的,认定标的灭失、存在瑕疵或错误的,认定结论送达存在瑕疵的、价格认定所依赖的前置鉴定文书存在瑕疵的,价格认定结论与犯罪实际所得、实际销售价格不符的,都可能被否定,都可以作为辩护的切入点。

辩点之七:犯罪情节是否严重。《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可以免罚的几种情节,“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如实供述;是否积极退赃;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是否具有初犯偶犯情节;是否上缴全部违法所得等都会对量刑有重要影响。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以及相应证据,积极为当事人争取较好的量刑效果乃至争取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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