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803767683

13801009769

您所在的位置: 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律所介绍

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简介 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是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自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经河南省司法厅依法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书涵所成立以来,经过律所各位同仁的不断努力,律所于2019年4月被...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

电话号码:13801009769

手机号码:13803767683

邮箱地址:jslawyerwh@126.com

执业证号:31410000MD0170672A

执业律所: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城关镇江淮中路金诚花园

成功案例

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处三年,二审为何改判为一年六个月?

案情介绍:张某看到微信好友发的朋友圈“XX扑克”二维码,他就用手机扫码下载了APP,填写手机号和自己的身份证号实名认证后,进入扎金花区域,根据软件提示充值300元取得300积分后开始玩。玩法是每位玩家最高能押20次,系统自动开牌,赢家赢到的分数会被系统扣除掉一部分,具体比例不清楚,张某所述输完300元后,其又陆续充值了四五万元。有一天张某看到“XX扑克”APP软件招代理的信息,其与微信好友进行协商成为代理,并下载软件创建俱乐部,注册了A、B、C三个账号,然后在朋友圈发二维码进行招赌并参与赌博。张某陆续召集18人参与赌博,并在赌博过程中为参赌人员提供充值积分服务,赌博以现金充值积分的方式进行。每局赌博通过比参赌人员牌的大小,软件自动判断输赢、增减参赌人员积分,赢牌的参赌人员所赢积分的百分之六由系统自动扣除,张某从系统扣除的积分中抽取百分之六十,其微信好友抽取百分之四十,后张某在APP软件里绑定了自己的银行卡,并体现总计60000元。

在案证据:受案登记表,证明案发时间、地点、案件性质、来源;侦破案经过,证明X年X月X日X时在张某家中将其抓获,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山西涉赌专案办案助手截图,证明张某创建俱乐部的名称、ID、加入人数、创建时间、联系方式、注册IP、绑定银行卡,充值总额106000元,提现总额60000元,上级代理ID,其中加入的用户等;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农行卡账户多次微信充值、提现。证人证言。张某的供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设备,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对抽头渔利有异议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结合侦查阶段被告人的供述及山西涉赌专案办案助手截图,可以证明其获利金额为59885元,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罚。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张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但认定60000元提现金额全部系张某获利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原审判决认定获利金额60000元不当,故对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张某获利金额有误,提现金额不能全部认定为获利金额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二审判决结果:撤销原判,上诉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2021年之前发生的,牵涉到刑期最高是三年还是最低为三年的量刑问题。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检察院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要求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各种事实情节必须是清楚、真实的。本案中,张某的获利金额,检察院或者说侦查机关就没有查清楚,提供的截图,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将提现金额看作是获利金额是不正确的,法院依次作为定案的依据也是不妥当的。

 

万辉律师个人观点:本案二审对张某的违法所得没有查明是不妥当的,因为这涉及量刑及罚金。既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可以按照张某的供述确定违法所得金额。

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小,且其具有的情形,距离“情节严重”的情形还有一些差距,二审量刑应该更轻一些。但是张某2021年2月份被刑事拘留,二审判决时间是2022年3月份。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8 www.shuhan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13803767683

联系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城关镇江淮中路金诚花园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