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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涉黄平台的“绿播”被抓,如何有效辩护?

网络直播平台涉黄,主播人员进行淫秽表演或传播淫秽视频的,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文依据法律法规和实务判例,就涉黄平台“绿播”被抓后如何进行有效辩护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实务中办理此类案件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绿播”,是直播行业间区分于“黄播”的一个概念,从行业生态来看,“绿播”除了包括那些提供语音聊天、游戏讲解陪玩、歌舞才艺展示的主播之外,还包括一些在直播过程中穿着较为暴露、言语动作中带有一定诱惑性质但严格来讲所进行的并非淫秽表演的主播。在涉黄直播平台被查后,由于多种原因,“绿播”也可能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涉嫌的具体罪名可能是组织淫秽表演罪或者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涉案视像资料带有淫秽性特征,从辩护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绿播”被抓应论证其所进行的表演或所传播的视频、图片不具有淫秽性特征,具体来说,可从以下证据入手:

1.《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对于何为淫秽物品均有规定,即规定认定淫秽物品的标准应当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何认定涉案视像资料属于“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应当进行鉴定,即“绿播”进行带有一定诱惑挑逗性质的表演是否属于淫秽表演,需要进行鉴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负责鉴定工作的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果当事人对该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存在不同意见,则可申请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因此,应重点审查《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对结果存在不同意见时,积极申请重新鉴定。

2.直播间观众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搜集部分平台观众的证言,以此作为证实嫌疑人有罪与否的证据,阅卷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从平台观众的证言里找到其对当事人直播过程的描述,重点审查其证言中是否提到当事人是否具有裸体、露点或自慰等淫秽表演,如果没有,则可主张当事人所进行的并非淫秽表演。

3.嫌疑人及同案主播的供述与辩解。根据办案经验来看,涉黄平台通常会对主播进行分类,由家族长或主播负责管理,“黄播”和“绿播”往往是两个不同的组别。因此,“绿播”被抓后,自身的辩解和同为“绿播”同案嫌疑人的口供一般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该组别所进行的并非淫秽表演,而只是纯绿播或诱惑性演出。

4.平台后台数据及嫌疑人银行流水。专职主播的收入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和礼物打赏提成,兼职主播的收入一般是礼物打赏提成,“黄播”和“绿播”的基本工资和打赏提成一般都有较大的差别,因此,从平台后台数据以及嫌疑人的银行流水或许可以推断其所进行的表演性质是否属于淫秽表演。

如果上述证据材料仍无法证实涉案嫌疑人所进行的是淫秽性表演,依法应作无罪处理,实务中此类案件不乏经二次退侦仍无法证实涉案主播进行淫秽性表演,最终被认定为“绿播”进而不起诉的案例,以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不起诉决定书》为例,在该案中,检察院最终对相关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如下: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组织的直播女在一点平台上进行了淫秽表演,xx市公安局xx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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